食品衛生科 服務專線:03-9332779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違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