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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法院拍賣公告登報

司法院,法拍公告,法拍屋公告,法院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公告。台中台南花蓮南投屏東桃園高雄嘉義彰化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法院拍賣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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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法院拍賣公告登報
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注意事項及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法人設立變更|夫妻分開財產制|民事裁定登報|法院公示送達海外版、、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遺失、支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公告、、籌備會基金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轉讓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登報遺失作廢。嘉聯報紙廣告以多年報紙分類廣告刊登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廣告刊登報服務。代理全國各報分類廣告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真晨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分類廣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事務所、會計師、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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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刊登專線02-22616645曾小姐
有關登法院公告價錢價格費用,歡迎撥詢問專線洽詢!

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地方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地方法院特別拍賣/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地方法院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
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及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公告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第三次拍賣公告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拍賣條件有變更,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
4.內容有誤: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會暫停拍賣。
6.暫緩執行: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停止拍賣三個月,可聲請兩次,計六個月。

法拍屋撤回的原因?
1.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2.特別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流標),即視為撤回;債權人要重新鑑價,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北簡易庭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地址:23146新店區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區、坪林區、石碇區、烏來區、深坑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址:23653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板橋簡易庭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峽區、鶯歌區、樹林區、土城區
三重簡易庭地址:24141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士林簡易庭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新北市石門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
內湖簡易庭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新北市汐止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桃園簡易庭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新竹簡易庭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苗栗簡易庭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臺中簡易庭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霧峰區、大里區、太平區、烏日區
豐原簡易庭地址:42743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豐原區、大雅區、潭子區、神岡區、東勢區、石岡區、新社區、和平區
沙鹿簡易庭地址:43344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后里區、大肚區、龍井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彰化簡易庭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埔里簡易庭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虎尾簡易庭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嘉義簡易庭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南簡易庭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歸仁區、仁德區、關廟區、龍崎區
新市簡易庭地址:74446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永康區、新市區、新化區、山上區、左鎮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善化區、大內區、安定區
柳營簡易庭地址:73659臺南市柳營區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佳里區、西港區、七股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學甲區、北門區、將軍區、白河區、東山區、後壁區、鹽水區、柳營區、新營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高雄簡易庭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地址:83074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鳳山區、大樹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林園區、大寮區岡山簡易庭地址:82060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岡山區、燕巢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路竹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田寮區
旗山簡易庭地址:84241高雄市旗山區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甲仙區、杉林區、六龜區、三民區、桃源區、茂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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